何謂「原則式談判」? [8] ❝創造方案❞(下)

(續上文)

誰負責「創造方案」?

世上沒有免費午餐;機會也不會從天降。要創造針對共同利益的的方案,必須要各位案主親力親為,因為只有自己才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。當然,筆者也明白有種種狀況導致案主未能抽空親身解決爭議,所以有調解、調停、仲裁、審裁、訴訟等解決爭議的方法出現。例如調解會議,中立的調解員就能有系統地協助各位案主發掘共同利益,協調談判過程,促進案主自行創造解決問題的方案,以非對抗性的模式去解決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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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原則式談判」? [7] ❝創造方案❞(上)

已經先後探討過「人事分開」、「客觀標準」、「注重利益」這三個原則,現在來到原則式談判的尾聲 —「創造方案」。筆者認為,雖然「創造方案」是一個可以傷透腦筋的過程,但從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,這個傷腦筋的過程卻充滿價值,而對案主來說亦是利多於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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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原則式談判」? [6] ❝注重利益❞ (下)

在談判中,各方當事人會提出某些需要,希望對方配合。有時候,這可能是當事人的某些立場。當事人(自覺或不自覺地)需要先實現立場,由此滿足立場背後的真正關注。

❝利益 ∼ 立場背後的真正關注❞

舉例,「老闆要減薪;員工要加薪」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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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籍推介 – “Getting to Yes” 中譯本

第一次閱讀 “Getting to Yes” 的中譯本。以中文重温,又有一番得着。誠意推薦這部大師經典!

原著

書名:”Getting to Yes – Negotiating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”

出版日期及作者:

1981 by Roger Fisher and William Ury;

1991 by Roger Fisher, William Ury and Bruce Patto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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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原則式談判」? [4] ❝客觀標準❞

上文認識了人事分開之後,本文探討另一個原則 — 客觀標準。客觀標準四字是 Objective Criteria 的翻譯。意思指爭議各方在談判時,必須採取客觀的態度進行協商和制定解決方案,務求令自己和對方都覺得公道。

客觀標準可通過以下途徑實踐:

1. 參考當時市場數據

(例如:市場價格、索取報價、格價網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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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原則式談判」? [3] 「人事分開」

以下 對人不對事 的話,雖有發洩之用,但卻無補於事,甚至種下仇恨,所以不應使用:

揶揄謾罵 (例如懶鬼、冇腦、廢柴等詞語)

惡意比喻 (例如畜牲、昆蟲等比喻)

歧視言論 (例如種族、性別、殘疾等歧視)

人身攻擊 (例如體形、外貌等攻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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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原則式談判」? [2]「人事分開」

上篇談到原則式談判這套理論在哈佛大學萌芽醞釀,故此又稱哈佛談判術。當中强調談判的四大原則,就讓筆者先淺談其中一個原則「人事分開」吧!

人事分開亦即「以事論事,對事不對人」。指在討論問題時,把討論焦點集中於事情的事實(fact)上,而非個人(individual)身上,任何有關「個人」的問題,須與「事」切割,分開處理。

誠言,人有情緒。爭議各方處於糾紛狀態,很容易出現「對事又對人」,甚至「對人不對事」的情況,輕則揶揄互窒,重則侮辱漫罵。那一刻,雖然把對方罵個痛快,但對於解決問題幫助不大,反而令對方怒羞成怒,退無可退,結果逼虎跳牆,一拍兩散。反而,用以事論事,人事分開的態度,會令談判過程更務實、更理性、更有效率。退一萬步去想,就算談判未能達成和解,各方仍能保持一絲良好關係。人生漫漫長路,做人留一線,日後好相見。

衷心希望爭議的每一方都能明白「人事分開」的意義,不要被情緒(特別是仇恨)支配。 調解員也必須緊記並靈活運用原則式談判的概念,協助爭議各方更有效地溝通和談判。

處理衝突:直接溝通 + 行前一步

甲乙丙三人負責一份課程的小組項目 (group project) 功課,經商討後,甲安排各人的工作。限期過後,甲批評乙的內容是垃圾,又指乙領悟力低;乙反指甲分工不清晰,表達能力差。丙嘗試擔任調解員的角色,安排機會甲乙雙方面對面直接溝通,大家的關注點是做好份功課,一齊得到好成績。雙方放棄自己的立場(誰對誰錯),行前一步,一起努力完成份功課。

處理衝突,很多時候需要建立直接的交流平台,當雙方意識到大家的共同基礎,願意行前一步,由中立的第三方協調討論,問題便更容易解決了。

何謂「原則式談判」(”Principled Negotiation”)? [1]

簡單說,原則式談判是一種談判方式。它需要談判者人事分開,協商時只對事不對人;認清自己和持份者的利益,並以該些利益作為談判的核心考慮因素;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,接受客觀標準;運用創意創造和解方案,令各方利益最大化,最終希望使各方都能願意和解,解決衝突。

不少有關談判的書籍都以類似以下十六字口訣總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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