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單說,原則式談判是一種談判方式。它需要談判者人事分開,協商時只對事不對人;認清自己和持份者的利益,並以該些利益作為談判的核心考慮因素;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,接受客觀標準;運用創意創造和解方案,令各方利益最大化,最終希望使各方都能願意和解,解決衝突。
不少有關談判的書籍都以類似以下十六字口訣總結:
「原則式談判」的由來?
首先,必須介紹哈佛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羅格費雪 Roger Fisher (1922-2012)。他早於1959年起開始在哈佛大學研究談判理論,更於1979年促成一眾學者成立研究小組,定期討論有關談判與衝突的問題,漸漸形成了著名的哈佛談判項目(Harvard Negotiation Project)。 隨後於1981年,他和威廉烏里 William Ury 出版著作《贏得協議》(”Getting to Yes: Negotiating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”) ,並提出「原則式談判」。也因它出自哈佛大學和哈佛談判項目,所以亦稱「哈佛談判術」。
(待續。。。。。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