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「原則式談判」? [7] ❝創造方案❞(上)

已經先後探討過「人事分開」、「客觀標準」、「注重利益」這三個原則,現在來到原則式談判的尾聲 —「創造方案」。筆者認為,雖然「創造方案」是一個可以傷透腦筋的過程,但從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,這個傷腦筋的過程卻充滿價值,而對案主來說亦是利多於弊。

說是可以傷透腦筋,是因為複雜的思考過程需要大量腦力,可能謀殺不少腦細胞。再者,在創造方案的階段中亦必須與各持份者不斷溝通、提問、解釋、釐清細則,務求令各方都能達致最大利益(或最能減低損失),直到雕琢出各方都接納的解決方案。

說是充滿價值,是因為如果能成功發揮「創造方案」的最大功效,是能夠超越立場並有效針對各方的共同利益,不但能解決眼前的爭議,而且能跨進另一境界,諸如有助開發新產品、新服務,開拓新市場、新商機等等good deal。成功的 deal maker ,必須具備這些能見人所未見的眼光和海納創意的胸襟。那麼,對於身處爭議中的案主來說,在解決爭議的同時,還有可能發現新意念,創造新機遇,肯定是利多於弊。

什麼時候才開始「創造方案」呢?

一般而言,任何時候都可以創造方案;但誠言,相對有效的時機是在各方認清利益,並在各方的情緒得到緩和之後。

試想想,如果談判仍然處於「立場式談判」階段的話,創造方案時便較難針對各方共同利益,所創造的方案都只會是新的立場,典型例子就是純粹的議價。相反,如果能認清自己及對方的利益(interest)和各方的共同利益(mutual interest),跨越立場式談判的胡同,並進入整合式談判 (integrative bargaining)的藍海。這個時候所創造的方案,便可以更容易地針對各方的共同利益,也較容易以利益來軟化和改變固有立場。

而在情緒得到緩和(即係下咗道氣)之後,各方怒氣和敵意減低,亦有助重建溝通和修補關係。在這種階段及氛圍下,創造方案的過程理應更具效益、更易被對方接受。

誰負責「創造方案」?

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