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解會議的保密性

漏水個案 – 調解會議的保密性

原告人(受害人)下層單位業主,兩夫婦陳生陳太,控告樓上業主張小姐單位漏水。

當日進行調解時,陳生陳太和同張小姐出席調解會議。調解會議開始前,便遇到一個問題。張小姐和哥哥家姐一齊出席調解會議,調解員便問原告人是否同意與案件無直接關係的人出席調解會議,原因是出席調解的人士會聽到本身應該屬於保密的資料,當時原告一方認為張小姐哥哥家姐無需要出席,即刻要求他們離開會議室,張小姐哥哥家姐便離開了。

之後,張小姐提出可否在調解過程中與哥哥家姐電話保持聯絡,甚至開電話會議。當然這個要求涉及保密原則,即哥哥家姐與事件是否有直接關係,或對於當事人參與調解是否顧問的角色,如法律顧問,工程師顧問等,張小姐有可能要先諮詢他們意見,如維修方法是否可行,保密性便會延伸至相關人士,不能告訴第三者。但如哥哥家姐純粹想知情,只可知道調解是進行中,最後成功與失敗,不應知道調解時的細節。如哥哥家姐是作為張小姐的調解顧問,包括作出決定,要聽他們意見,就要告訴他們,但保密性便會延展,此決定最後應由張小姐決定,但作為調解員、需要清晰告知,如張小姐胡亂做決定,她需要面對及承擔後果。如最後調解內容被披露了,亦令對方蒙受損失的話,另一方便有機會向張小姐追討。

同樣地原告人和女兒一起居住,但女兒不是原告人,但漏水位置有機會影響女兒,所以過程當中陳生陳太會告知女兒,打算接受怎樣的和解方案,作為顧問或會直接影響到陳生陳太的決定,所以亦可將調解的內容向女兒披露,但她亦要遵守保密原則。